摘要:近日网络上沸沸扬扬的贵州孤儿院性侵事件被指谣传虽说造谣一张嘴,社会跑断腿但在厦门翔安却真的发生一起午托班教辅人员猥亵儿童案件在翔安区开设午托班的教辅人员林某对午托班内一名10岁女童“小花”(化名)进行了猥亵这哪能忍?!在翔安检察院的公诉意见...
近日
网络上沸沸扬扬的贵州孤儿院性侵事件
被指谣传
虽说造谣一张嘴,社会跑断腿
但在厦门翔安却真的发生一起
午托班教辅人员猥亵儿童案件
在翔安区开设午托班的
教辅人员林某
对午托班内一名10岁女童“小花”(化名)
进行了猥亵
这哪能忍?!
在翔安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中
除了正常的刑事处罚外,
还对法院提出从业禁止建议:
鉴于被告人林某利用午托班老师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提请法庭禁止被告人林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教育等相关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该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最终判处林某华有期徒刑一年、
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等相关
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被告人林某的妻子杨某某在翔安区开设午托班。同年9月,被告人林某进入该午托班,参与日常辅导作业等事务。同年10月8日,小花应母亲安排进入该午托班。次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前往学校将放学后的被害人小花接回午托班。期间,被告人林某趁无人之际,对小花实施了猥亵。
同月12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更可恶的是
林某华居然
不是第一次犯案!
据了解,2015.12.7林某利用担任社区居委会合唱团老师的身份,将合唱团一女学生(案发时10岁)强制猥亵,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一犯再犯,不知悔改
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必须严惩不贷!
什么是从业禁止?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如今
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层出不穷
小朋友们应当提高防范意识
对每个心怀不轨的人
说NO!
教书育人本该是个神圣无比的职业
作为祖国的“园丁”应该
知荣明耻、严以律己
用爱心浇灌祖国的花朵
切莫为了一己私欲
触探法律的底线!
转自翔安检察微信号